(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资料;
(四)入库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现场踏勘提交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国家和市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国家投资项目入库所提交的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办理。市、区县级投资项目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一份):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的意见;
(四)《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统计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