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制定方案
市民政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建房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安排等情况制定市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和民政部备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基本内容包括:倒房恢复重建数量、任务完成时限等目标,可以掌握的资金、物资、人力资源数量和配置,具体组织和实施步骤,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房屋规划选址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及质量标准,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配套政策的渠道,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并报告上一级备案。
第六步:选址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协调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和设计工作。科学选址,新建房屋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合理规划,充分考虑灾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连片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精心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供多套设计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
第七步:组织实施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市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镇(乡)、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名单、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相关优惠政策、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建房工作开始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责任书》(略)。统一施工建房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灾民签订倒房恢复重建协议。灾民自行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向建房户发放《灾民倒房重建明白卡》(略),明确建房面积、补助额度、减免税费项目和金额,完成时间。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建房工作实行倒计时督导,对建房户按进度分批拨款。同时,收集整理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每20天汇总上报《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略)。区县(自治县、市)和镇(乡)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现场解决灾民建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八步:竣工检查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过程中,灾区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督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公示到位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建房工作结束后,检查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情况,对建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分析评估灾后恢复重建效果,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公示后报告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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