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9号)精神,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基本完成,现已进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阶段。为确保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于2005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诚信政府,信守国际承诺,维护国家形象,促进民族软件产业发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的重要意义。根据渝办发〔2004〕229号文件精神,成立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正版办),负责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牵头,信息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为保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2005年4月底前制定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为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便于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责任制,并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联络员由本部门指定工作责任心强、懂计算机技术的同志担任。为加强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版办)与各区县正版办的联系,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填写《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登记表》报市正版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