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类控制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建材、冶金、垃圾焚烧处理等重点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排污情况。
(三)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制定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通过相应措施每年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0.5万吨,使主城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减轻,基本消除城区机动车黑烟污染现象。
1.严格新车入户污染控制制度
A、B类控制区内机动车登记入户,从2005年起执行欧Ⅱ排放标准,2007年执行欧Ⅲ排放标准;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否则不予登记入户。
2.严格机动车维护、改造和报废制度
A、B类控制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强制维修、改造和报废,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A类控制区内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使用CNG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A类控制区行驶。B类控制区内,逐步进行客运公交车改用清洁燃料。化油器轻型车改造为电控补气加三元催化转化器或CNG。未加三元催化转化器的电喷车应强制加装,已有三元催化转化器但超过使用年限或排放超标的应强制更换。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达到报废年限或超过行驶里程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20-25座公交客运柴油车不能在A类控制区运营。
3.实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
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实行环保标识管理。达标排放的新车和在用车发放环保标识,未达标排放的不发环保标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
4.控制车用燃油、燃气质量
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品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合格油(气)。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油中添加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
5.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
制定机动车污染控制法规,将《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升为《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在用车路检、年检工作,使排气达标率逐年提高。按国家要求逐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在用车排气状况,在重点路段实行红外遥感检测机动车排气,对排放超标或冒黑烟的机动车,加大检查频次,加强执法力度。
(四)保护和建设城市生态环境
制定具体的绿化及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使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得到削减。
1.加强城市绿化
启动两江四岸绿化工程。A、B类控制区内实施裸地绿化和植树种草,包括裸地绿化、拆违绿化、荒山荒坡绿化、组团间隔离带绿化等,25度以上的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快实施环都市区生态林、城市组团隔离生态林、滨河生态林、城市干道绿化带生态林、城市生态公园、都市区中央山脊城市生态公园、社区生态花园、城市立交桥生态林等城市绿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