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类控制区内大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和以煤为原料的工业燃煤设施,二氧化硫和烟尘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A、B类控制区内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必须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和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大灶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油或电等清洁能源;B类控制区内没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上述燃煤设施产生的废气必须达标排放。推行燃煤和燃气设施采用脱氮技术,工业煤粉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措施,有效削减工业二氧化氮排放量。
石油炼制、合成氨和煤气生产以及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工艺过程中排放含硫废气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脱硫。
3.巩固和扩大“基本无煤区”,开展建设“无煤区域”
A类控制区2005年建成“基本无煤区”,2007年40%的街道(镇)建成“无煤区域”;B类控制区建成区内30%的街道(镇)在2007年建成“基本无煤区”,2010年全面建成“基本无煤区”。
A、B类控制区内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炉灶、茶水炉等一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B类控制区内没有天然气管网的街道(镇),燃煤设施必须使用低硫煤或固硫型煤。在A、B类控制区内,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民用气化率,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禁止在“无煤区”内销售和使用燃煤。
4.加强餐饮及其他废气(尘)整治
A、B类控制区内,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查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污染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和污染扰民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所产生油烟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治理达标排放。
A类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烧结砖厂,现有除隧道窑外的烧结砖厂在2007年前关闭。B类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烧结砖厂,现有除隧道窑外的烧结砖厂在2010年前关闭。
A、B类控制区的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电线、沥青、油毡、皮革、橡胶、塑料、树叶、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
在A、B类控制区内特别是人口集中的地方,如煤场、矿场、煤矸石场、料堆、灰堆、渣场等易扬尘场所必须采取规范化的防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5.强化污染源的监控和管理
制定主城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制定建材、冶金、工业锅炉、炉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等。
全面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及总量控制制度,污染排放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