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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六十八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20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移至就近的停车场。
  第六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000元罚款;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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