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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行人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
  (四)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九)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十三)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
  (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
  (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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