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市州、县(市、区)、乡镇一把手担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研究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及时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农业、监察、财政、价格、法制、教育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经)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要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考核办法,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目标,列入县、乡两级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制度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各地要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的职责
1.组织研究制定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政策法规。
2.负责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农民负担情况监测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3.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发文撤销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5.受理群众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举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二)监察部门的职责
1.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加重农民负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四)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组织实施涉农收费、涉农重要商品价格“公示制”。
3.参与农民负担检查,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民负担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参与审核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六)教育部门的职责
1.治理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其他涉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确保政令统一,确保令行禁止,确保本系统不出现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