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发生下列事件的县、乡列为省、市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税费,范围较广、数额较大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造成恶劣影响的。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单位,由省、市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控,限期整改。由省直接监控到县,由市州直接监控到乡。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领导小组对本级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
九、农民负担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采取违规措施引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性事件、农民伤亡的恶性案件,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事件,县级政府要在案(事)发后24小时内向省、市州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必须到第一线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案件的报告、定性、处理和通报等工作。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或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搞“下不为例”。
十一、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拔重用,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公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