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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二)积极宣传政策,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在我省进行免征农业税、进行粮食直补试点的有利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动员、引导广大农民主动补交欠税。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农业税欠税成因复杂,清理农业税欠税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自觉地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清理欠税的宣传、组织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肃纪律,依法组织清收
  清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工作矛盾多、难度大,欠税农户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因此,各地必须做到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严肃工作纪律,决不允许各地借清理欠税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也决不允许由村社干部代为清收或动用专政工具。在清收尾欠工作中,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要注意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从2005年开始,全省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全省性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的重点是:农民的税收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罚款负担、村内筹资投劳负担、农村中小学生负担、村集体订阅报刊负担、农民用电用水和建房等生产服务性费用负担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农民负担监测网络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农户作为农民负担监测户,常年监测。要适应免征农业税改革的新形势,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准确反馈相关信息,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监测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级政府要将本级农民负担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要建立农民负担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核查,该答复的答复,该查处的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转办。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有权向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和部门转办、交办、督办各类农民负担信访事项。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要按规定时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问题,实施“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信访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先到乡、县反映问题,乡、县要按规定时限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妥善处理,并书面答复上访人;信访事项经过县级处理,信访人仍有异议的,可到市级申请复议。经过市级复议后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上一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申诉。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对接待处理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工作中推诿扯皮、渎职失职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农民负担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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