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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弥补税费改革后县乡村收入缺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的重要财力基础。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确保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促进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为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省核定给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2004年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省核定给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公正、合理、公开的原则,将省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连同自己安排的用于支持税费改革的资金,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
三、各地在核定下达县对乡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贯彻落实“财力下移、缺口上移”的要求,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完全由县级负责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部分全部留在县级,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实行县与乡共同负责、以县为主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部分应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合理给予乡镇转移支付,保证乡镇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管理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乡级道路修建资金统一由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级道路修建部分可全部留在县级集中安排使用。
按照《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关于农民大病救助资金实行县集中管理、民兵训练经费上划县统一管理的规定,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民大病救助和民兵训练的经费全部留在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可能兼顾其他方面的支出需求。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砍块或规定一定比例固定用于某一方面的支出。
六、村级组织因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减少的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确保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