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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为严格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编办的要求,在这次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重新核定并实行总量控制,今后5年内不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地要按照《中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要求,加强对乡镇机构与人员编制的监督检查,建立机构编制约束机制,对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机构编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吉纪发[2005]8号)实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根据《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现就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工作的基本原则
  要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家关于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保证职工队伍思想稳定、不增加财政支出、不增加社会压力、确保分流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流人员,实现分流人员的平稳过渡,逐步消化。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
  一次性定岗定员结束后,竞争(聘)未上岗的人员即为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可采取提前退休、辞去公职自主创业、列编外待岗等途径妥善安置。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
  (一)乡镇机关公务员
  1.提前退休。凡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因病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
  2.辞去公职、自主创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领办参办企业或自谋职业,原所在乡镇可提供优惠条件,支持其自主创业。对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的,可以参照机关公务员辞退的标准发给辞职金,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人事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3.列编外待岗。既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又没选择辞去公职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可保留公务员身份,列编外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所在乡镇要组织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事业,发挥分流人员的作用,鼓励其创造优异的工作成绩,为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执行。
  免征农业税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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