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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原则上设置“两个服务中心和若干站所”,即: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和农业、林业、水利、计生、文化等站所。乡镇服务中心和站所实行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两个服务中心”,其他站所可按区域设置。区域性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布局、公益职能、系统管理、专业配置模式设置。根据行政区划、种植业结构、自然资源、人文及生态构成,因地制宜,综合规划,合理确定。
  规范上级派驻乡镇的机构。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可向乡镇派驻机构,其中工商、地税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域设置。派驻乡镇机构经费不得由乡镇承担。
  四、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
  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不同类别乡镇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
  乡镇类别的划分,依据幅员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照不同区域标准,将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较大乡镇、大乡镇、特大乡镇4个类别。具体划分标准为:东部地区(包括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的蛟河市、桦甸市,通化市的集安市、通化县)幅员面积低于3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300—400平方公里,人口1—1.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400—600平方公里,人口1.5—3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6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中部地区(包括长春市,辽源市,吉林市的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四平市的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市的梅河口市、柳河县、辉南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前郭县、扶余县)幅员面积低于15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2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150—200平方公里,人口2—3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西部地区(包括白城市,松原市的乾安县、长岭县,四平市的双辽市)幅员面积低于2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5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1.5—2.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300—500平方公里,人口2.5—4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4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
  乡镇行政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20名,较大乡镇23名,大乡镇26名,特大乡镇30名。人口超过特大乡镇标准的,每超出2000人,可增核1名行政编制。撤并乡镇按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撤并乡镇设立留守处的,另核5名行政编制。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30名,较大乡镇35名,大乡镇40名,特大乡镇45名。人口超过特大乡镇标准的,每超出2000人,可增核1名事业编制。撤并乡镇按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跨2个以上乡镇设置的区域性站所的事业编制,按原乡镇站所对应编制之和的2/3核定。
  乡镇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4名,较大乡镇、大乡镇5名,特大乡镇6名。撤并乡镇设立留守处的,另核1名领导职数(留守处撤销后收回)。乡镇党政领导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民族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可分设,但不增加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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