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会、学会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房地产除外)的,可向主管部门租赁使用,租金经市财政局批准,第一年按标准优惠收取三分之一,第二年收取三分之二,第三年全部收取。政府部门除了购买服务外,不得为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经费和帮助向企业拉赞助。
5.资产经营公司在成建制改制中相继建立的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行业协会和在此前建立的学术性、科技性学会,在所属资产经营公司二次改制过程中,从国有资本退出部分中预留部分资产给协会、学会,列入改制成本。没有预留的,在转制中要加大对协会和学会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相关事宜,为协会和学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完善行业协会、学会职能,提升面向市场能力。
6.推进行业协会和学会的能力建设。要在集聚和整合资源、规范运行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社会公信度等执业能力、执会能力方面加强建设,不断在社会中确立自身鲜明的行业形象和学术、科技权威形象,为独立参与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及社会事务夯实基础。
7.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职能。对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政府部门应依法将部分职能逐步转移、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和学会,转移、授权、委托的职能双方要采取制订规范性文件或签署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业内的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资质资格认证、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制订、行业发展和行业科技规划制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等职能应完全交由有资质、有公信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承担。行业协会可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参与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和相关的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等工作。政府依法为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凡已具备条件、有能力承担政府委托、授权相关工作的行业协会、学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备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通告答复。
8.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决策咨询。政府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方面,都要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参与咨询、开展论证和参加听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