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
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 2005年11月3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81号)精神,为保障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加速推进“政会脱钩”。
1.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能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要进行分设,不分设的则要进行注销。
办公场所属于租赁机关主管部门的,需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其租金水平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在2006年6月前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办公场所属于借用机关主管部门的,要转为租赁。如不转为租赁的,协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学会于2006年6月30日前迁出。
2.行业协会和学会的财务核算必须独立,要与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分开。财务要独立建帐,账户要单独开设,会计要有专职人员,不得仍由党政机关的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与主管部门合一的要进行审计和清理,在此基础上予以分设,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等相关事务,真正做到自主、自管、自理。
3.政府部门现职干部一律不再兼任协会职务。现职公务员兼任协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秘书长以上)、法定代表人的,协会在2005年底前、学会在2006年6月底前,由本人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实职、法定代表人申请,经所在行业协会、学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积极配合协会和学会按章程进行新领导人的增补选举和进行工作交接,同时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备案。党政机关现职公务员如仍担任行业协会、学会职务的也可辞去公职。辞去协会、学会法定代表人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到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对在部分承担事业性服务的协会中兼任领导实职的,由协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批准,允许转任协会名誉职务和常务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某些学会中,及部分以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身份在各类学术性、研究性和科技性学会中担任实职领导的党政机关现职干部,确因学术、科技工作需要保留学会领导实职的,由有关学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重新审定。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某些学会,需要保留原运行机制的,由有关学会单独提出申请,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提交市委、政府统一研究处理。凡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