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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到2006年12月底,内环范围内现有的4吨/小时(含4吨)以下的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改为集中供热。
  3.到2007年12月底,内环范围内现有的10吨/小时(含10吨)以下的锅炉以及窑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改为集中供热。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清洁能源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财政、公安、工商、规划、环保、公用事业、质监、城管等部门参与(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清洁能源区建设的各项政策、计划,组织对各区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市清洁能源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各区要加强宣传、深入发动,研究制订完整的宣传计划,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清洁能源区建设的重要性,为清洁能源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各区要建立月报制度,在每月25日前上报改用清洁能源和接入热力管网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区的清洁能源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督查并进行通报。
  (三)明确责任。各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目标落实。各区清洁能源区建设任务将列入区长环保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督查工作。
  (四)形成合力。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清洁能源区建设,市环保、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为各区的执法提供指导服务;规划等部门要为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道的过街、过路等铺设创造条件;财政部门对已经完成改造的单位要及时予以补助。
  四、有关政策保障。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考虑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我市禁摩以及周边城市在建设清洁能源区或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成功经验,为保证我市的清洁能源区建设目标任务的按期完成,对于目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如能按期改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的,按照“改造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补助一个”的办法,在排污费中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锅炉每蒸吨补贴1万元,窑炉每台补贴3万元。

  附件:

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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