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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环保局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2005年10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2005年—2007年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清洁能源区建设,切实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成果,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建设和谐宜人的新无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等国家和省有关清洁能源区建设的政策规定,现对我市清洁能源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市建设的实际,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区建设,通过清洁能源区建设,在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努力创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内环(面积48平方公里,312国道、凤翔路、青祁路和金城路组成的环线以内;以下简称“内环”)内现有的10吨/小时(含10吨)以下的锅、窑炉等燃烧设施,限在2007年年底前改为集中供热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人工煤气、轻质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
  (二)分年度目标:
  1.到2005年12月底,中心商务区(面积2.5平方公里,范围为解放环路内侧)内的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改为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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