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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

  附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和网站建设评议内容

  一、信息公开
  (一)按照要求开设信息公开专栏页面或与区县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链接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三)按照要求公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目录及其网站的情况。
  (四)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各类招生入学政策以及相关信息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收费标准的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转学、借读管理规定的情况。
  (七)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的情况。
  (八)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互动渠道
  (一)开设网上咨询专栏的情况。
  (二)开展网上咨询受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答复的情况。
  (三)在网上公布招生、教育收费、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监督投诉电话的情况。
  (四)开设网上局长信箱的情况。
  (五)开展网上局长信箱受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答复的情况。
  三、便民服务
  (一)开设“便民问答”专栏的情况。
  (二)提供基础教育阶段入学,转学、借读,“两免一补”等办事指南的情况。
  (三)提供与市民(机构)学习、办事密切相关的教育服务信息的情况。
  (四)非对外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情况及效果。
  四、教育信息
  (一)开设“教育信息”栏目的情况。
  (二)教育信息发布、更新的情况。
  (三)向“上海教育”网及时报送信息的情况。
  五、工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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