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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上网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成本、运行情况的监审和管理。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上网电价的制定或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推进绿色电力建设,保护环境。
  2.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吸引各方资本投资可再生能源建设。
  3.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节约投资、经济合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
  五、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实行积极的价格扶持政策。
  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在还贷期间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价格政策。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对主要利用国内设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在还贷期内的资本金回报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加5个百分点”制定上网电价。对主要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在还贷期内的资本金回报率以不高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加3个百分点”制定上网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还本付息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电网的平均购电价格。
  七、政府公开招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八、同一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
  九、为提高电价制定的透明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上网电价标准按类别定期向社会公告。
  十、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或者招标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纳入到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
  十一、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十二、倡导和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积极认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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