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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利用价
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工[2005]208号 2005年8月4日)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2号),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省物价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建设,加快我省绿色电力开发和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价格部门要采取积极的价格扶持政策,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利用和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源发展规划,我省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沼气、秸秆、垃圾焚烧发电等)等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和特点,分类确定上网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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