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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为控制乡村不良债务创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农村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实施地区乡村安排配套资金,更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准开展要求基层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准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和招商引资指标,不准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准向乡村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乡村组织举债保运转。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在严格核定乡镇人员编制、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都要对困难乡镇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切实保障乡镇基本运转经费的需求。
  三、多策并举,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清收还债、核销减债、结转冲债、剥离消债、降息压债、筹资抵债、变现还债、节支化债等多种办法,多策并举,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债务有明显下降。
  (二)逐年消化农村义务教育负债。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负债面广量大,已严重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试点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消化债务。在每年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增量中,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建设负债。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从今年起,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每年从地方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偿债准备金。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偿债能力,支持和帮助乡村化解债务。
  (四)积极探索化解乡村政策性债务的对策措施。转制和破产企业转嫁给乡村的债务、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社员股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债务,不少是因为政策因素造成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财政、农经和相关金融部门,对政策性债务状况、成因,特别是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村工作全局。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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