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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控制
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办[2005]26号 2005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乡村债务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地区乡村债务呈现不断攀升态势,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在睢宁、通州、泰兴、泗洪四个县(市)进行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在新沂、常熟、泰兴、宿豫四个县(市、区)开展包括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在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其他地方也要因地制宜地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现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应坚持将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为首要目标,以建立控债化债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坚持“控制新债、摸清底数、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将化债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与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相结合,与规范财务管理相结合,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相结合,统一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新的不良债务基本得到控制,乡村净债务下降30%以上,并对政策性、体制性因素形成的不良债务提出解决办法。
  二、建立控制新债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不良债务
  (一)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实行“五个不准”。第一,除有效益和有偿还能力的生产建设项目外,不准乡镇政府再举债搞建设。第二,不准乡镇政府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发生以政府名义提供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形成的新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负责偿还。第三,乡镇兴办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必须有财力保障,不准乡镇政府采取垫支、借款等办法上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第四,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乡镇财政不能保障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由县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第五,不准乡镇政府借钱垫税、跨区域买税,虚增财政收入。
  (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杜绝村级新债发生。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严格执行村干部每村不超过8人的规定,提倡村组干部兼职。二是不准村委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集体借(贷)款垫付税费和用于村级其他支出。三是各级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挪用、平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其他村级资金。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村财民理村用乡代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村级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五是加强票据管理。村级组织内部结算必须使用省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村级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记账。六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搞好村内生产和公益事业。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准超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准借债举办公益事业。七是积极开展村级财务审计。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控制新债的长效机制。一是实行乡村新增债务申报制度。乡镇兴办工业园区等生产建设性项目需要举债的,须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列入预算,经乡镇人代会讨论之后先行申报,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级组织兴办农业开发及二三产业项目,必须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二是理顺乡村债务管理体制。乡镇债务由县级政府管理,县财政部门实行监督。村级债务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农经部门实行监督。坚决制止多头举债,切实防止债务失控。三是要建立健全乡村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各县(市、区)要制定统一标准,作为乡村债务预警指标,对化解乡村债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负债超过预警指标的,一律不得再举债。四是建立和完善乡村干部的政绩考核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将控债化债列为乡村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对于在任期间擅自举债,留下不良债务的,不得异地任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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