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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正)

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长沙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负责各类体育经营机构和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五)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以及宾馆、饭店、度假村等附设的体育健身、体育竞技、体育娱乐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固定场地和设施的综合性体育经营活动;
  (二)营业性体育技术教育(培训、辅导)、信息咨询;
  (三)商业性体育竞赛、表演;
  (四)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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