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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开展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开展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沪价检[1999]第23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市场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现决定于1999年8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用电器维修价格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凡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家用电器维修的企业,包括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部门、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性质的维修网点、个体维修网点等均属这次检查范围。
  检查的时限:检查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类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
  (一)维修企业在规定的维修项目内是否按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制定维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维修价格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维修企业新增维修项目,制定试行价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零配件价格是否按规定的差率执行;
  (四)上门服务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五)对可以加收或应该降低的维修价格和零配件价格是否按规定执行;
  (六)是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七)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3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计委计市场(1994)220号《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四、检查的方法
  进口、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维修部门、部分一级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由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组织检查(具体单位见名单),其他家用电器维修企业按行政区域的规定范围,由各区县负责检查,对跨区县的分部(非独立核算)由负责检查总部的物价检查单位检查。
  五、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部门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家用电器维修价格政策,特别是1999年8月1日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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