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沪价管[1999]第227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属广告经营单位:
按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价格(1995)2329号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规定,本市19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工作从8月1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年检内容如下:
一、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1.统一规范的收费价目表使用情况;
2.收费价目表公示情况;
3.收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
二、15%广告代理费执行情况。
三、备案标准执行情况:
凡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备案标准15%的,应调整标准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四、收费标准不作调整的,上报98年度收支情况。
五、新成立的广告经营单位,按文件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六、填写“99年度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年检情况表”(市局提供样张,各区县自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