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
(黔卫发[2005]145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医院管理年活动,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社会,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人民群众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享受到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质优价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把开展廉价就医服务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和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认识作好此项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是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好这项便民、利民工作,并以此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二、省卫生厅成立廉价就医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设立廉价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人员对廉价就医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价低,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开设廉价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专项总结和各项医疗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医院要在院本部设立廉价门诊,在编制床位内划定部分床位作为廉价病床(原则上:三级医院不低于编制床位的5%,二级医院不低于10%,一级医院不低于15%)。开设的廉价门诊、廉价病床要有醒目的标志,有就医引导。要根据医院服务水平和服务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及本院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乱收费和“大处方”,要千方百计降低收费水平。廉价就医医疗服务价格及床位费标准,必须低于《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黔价费〔2003〕127号)标准中的最低标准。廉价就医的诊疗价格要公示、公开。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规定的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持当地民政部门证明的农村居民中的特困户、老年和儿童福利院接受政府救济人员、以及持有低保证明的残疾人员要给予以下优惠:1.免挂号费;2.床位费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再降低20%以上;3.检查(检验)收费降低20%以上;4.治疗费用按标准减免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