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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列入重点培育优势产品计划的产品,到中央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到外省主要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三位,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工业技术改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对重点优势产品的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项目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桂政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减半收取;免收生产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除国家、自治区明文规定或地方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各种收费项目。
  八、鼓励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市级企业开发中心升级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成效显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验收,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安排300万元支持工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化专项计划和试点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资助;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资助。
  九、鼓励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外来投资企业五年内加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扶持。
  第三十二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技术贸易,出口优势工业技术和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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