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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业用地地价优惠政策,促进全市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地价的减、免、缓,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科技含量、建设周期等综合因素测定。可分期缴交出让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预交40%(如低于用地成本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则按用地成本缴纳),其余部分在一至两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改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项目的生产型大企业总部和研发、销售中心设在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可结合旧城改造,按政策规定倾斜供地。
  第十七条 提高用地审批的效率。建立工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授权各城区国土分局、各开发区国土分局对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进行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和开发区分局提交的工业用地随到随审,及时上报。
  四、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税收宣传,做好相关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大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86号)精神,培育发展大企业。
  第二十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一厂一策,制订培育目标,达到目标的,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属实施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主要为EPR项目)的,经评审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扶助。
  第二十一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由市政府安排经济适用房指标。
  第二十二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级技工,可优先解决南宁市户口。
  第二十三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六、鼓励发展名牌产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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