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投融资政策
  第六条 建立南宁市工业融资平台。在市政府与相关银行签订的融资框架协议中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工业发展。
  以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合作,以南方担保公司等为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第七条 把国有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工业投融资的引导、催化和放大作用,将国有资本投入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优势工业项目。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成本、重大项目投资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的资本金。
  第九条 引入风险基金参与我市工业投资发展。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详规基础上,工业项目配套市政规划道路或工业园区配套市政规划道路可由投资商先期垫资建设,市(县区)财政逐年偿还投资商。
  三、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南宁市工业用地土地储备。企业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应采取改一补一的方式,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业土地储备,重点安排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
  加强对原有工业企业土地资源的重组。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城区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整合,集约利用,扩大工业用地规模。
  扶持大型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单独选址的方式报批。
  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业供地方式。工业企业可以使用乡镇企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建设,工业用地可通过土地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
  发挥各县、城区、开发区积极性,多渠道争取增加工业用地指标。鼓励县区进行农地复垦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储备工业增量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精神,制订相应的政策,将城镇周边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建设用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