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
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的精神,为千方百计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年总产值千亿元目标,特制订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政策
第一条 2006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42亿元,此后5年内每年增加5%,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完成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增加南方担保公司资本金、设立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安排工业项目的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和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县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使用。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南宁市财政体制已明文规定属市级的企业和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的税收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收入。
第三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搬迁改造进入开发园区的,其税收基数属市财政,增量实行分成。城区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具体按《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南府发〔2004〕48号)执行。
第五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审批收费。在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除纳入预算内的收费之外,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新办和现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可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
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出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