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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气象主管
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南府发[2005]98号 2005年8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查清理,现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一)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台。
  (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批准,设定依据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一)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县(区)气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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