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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5]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原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管养范围的乡道,暂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业务上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和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管养。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村道养护责任状。
  各责任乡(镇)和责任村要制定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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