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控制指标明确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地应当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现象。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的要求,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从严控制工业、仓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审批。对符合工业规划合理布局的工业、仓储用地一律不批准变更用途。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严禁以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等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确定,其价格不能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方,其价格不能低于政府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应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完善市场服务
各市、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尽快制定可周期性动态调整、具有普遍市场代表性的城市(镇)基准地价和价格修正体系,使以评估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接近市场真实水平。要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城市(镇)监测点地价、城市(镇)交易样点地价和交易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从人、财、物方面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城市基础地价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更新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