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招录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