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湘财预[2005]141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违规担保。全面清理各种财政担保事项,坚决纠正和防止各种违规担保行为。
二、不得擅自举债。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
担保法》的要求,规范举债行为,控制债务规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偿债机制,加大对现有债务的清偿力度。
附件: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