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湘财办[2005]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一)全面落实农业税免征政策。中央决定,2005年农业税降低两个百分点,附加同步降低,同时对国定贫困县农业税实行全免。省委、省政府决定,对中央减征后余下的农业税实行全额免征。减少的财政收入分别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由省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直接计算分配到县(市、区),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两级运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优抚、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等方面支出。
(二)实行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超过4亿斤、粮食商品量超过1000万斤的51个产粮大县给予奖励补助,奖励额度根据粮食产量、商品粮数量、种粮面积确定,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直接计算到县,一定三年不变。
(三)继续对农民种植水稻实行良种补贴。稳定补贴标准,即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完善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发放到农户,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规模,提高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由去年的11元提高到13元,凡种植了一季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均给予补贴。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在去年基础上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10%,达到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50%。省对市州包干的直补资金全部按计税面积补助,不再扣除5%的非粮食种植面积。
(五)适当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补贴范围由去年28个县扩大到50个县。合理调整补贴标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