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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的原则;坚持小范围推开、低水平起步、逐步扩大和提高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农牧区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常年救助对象为因病、因残、因灾害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因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多,靠自身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牧民家庭;
  (二)临时救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害、因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临时困难的农牧民家庭。
  四、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牧民生活水平以及地方财力,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申请、审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牧区特困户救济申请表》报村委会;
  (二)村委会初审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填写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填写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次在村张榜公布,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并按户填写《农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发放给救助对象。对不予批准的,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通知申请人。
  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享受救助对象的家庭进行核查。随时提出申请救助,随时要入户核查,并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六、救助款的发放
  对农牧区特困户的生活救助采取款物结合方式进行发放,救助对象凭证每季度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发放点领取,个别交通不便的地方可按半年一次发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资金筹措和管理
  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每年由自治区民政、财政会商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各地(市)。各地(市)、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所确定的救助标准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一)救助经费预算方式。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救助情况数核算资金需求,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列入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救助对象时,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调整救助对象经费预算,救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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