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29号 2005年5月24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厅、民政厅 2005年4月1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农牧区仍有一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且自救能力差,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改革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以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努力搭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农牧区社会救助体系,为农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