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