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成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召开合肥市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同意更名、同意联合重组的议案后,将更名申请及安徽省6家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同意联合重组的备忘录等有关材料一并报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徽商银行《金融许可证》后,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更名挂牌。
(三)履行清产核资前的法律手续。由联合重组工作小组牵头,有关市政府参与,参加联合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具体办理,形成城市商业银行自愿参加联合重组的文书,形成股东大会授权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代表股东参与联合重组工作、签署各项法律文件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四)组织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由联合重组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拟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标准,制定《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清产核资股权评估方案》,报安徽银监局批准后,在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中介机构对参加联合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核实与认定,计算出各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净值及收益。清产核资结束后,由中介机构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城市商业银行清产核资报告》,由联合重组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共同签章认可。
(五)对净资产进行分配及折股。中介机构依据清产核资的结果,核定属于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形成《××城市商业银行净资产确认书》,由联合重组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共同签章认可,作为净资产分配工作的依据。
依据清产核资结果,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冲销损失,提足拨备及公益金,确认并入机构的股权、股东、股金及由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最后核定属于股东的净资产,确认折股系数,将城市商业银行股东的股权全部相应折成徽商银行股权,统一入股徽商银行,实现股权统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徽商银行根据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与收益状况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向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定向增发股票。经安徽银监局批准后,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换持方式,将其持有的原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票换成持有徽商银行的股票,成为徽商银行的股东。
(六)验收整改。在清产核资、股权评估和净资产分配等工作完成后,联合重组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中国银监会或由中国银监会授权安徽银监局受理后对上述工作进行验收,审核其工作质量和结果。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联合重组工作小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实。
(七)召开重组后的徽商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1.由联合重组工作小组制定《徽商银行组建方案》,报中国银监会批准。2.召开联合重组后的徽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等。3.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聘任行长和副行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前报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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