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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扩大徽商银行的覆盖面和资产规模。适应全省经济发展需要,适时重组城市信用社,在全省范围合理布局机构网点;各项存贷款余额有较大幅度增加,力争3-5年内资产总额达到1000亿元左右。
  2.增强徽商银行核心竞争力。培育徽商银行优势品牌,发挥品牌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真正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适时增资扩股,完善股权结构,提高资本规模;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积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促进金融创新,提高科技投入效率和新产品研发能力;实现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和盈利水平。
  3.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综合化解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4.为地方经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联合重组的主要内容
  (一)吸收合并
  1.将合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在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合肥市商业银行(已更名为徽商银行)及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等6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并根据其注册资本数,确定每股的净资产值与每股收益。由徽商银行向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按股权评估结果,将其持有的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票换持徽商银行股票,实现5家城市商业银行与徽商银行的股权合并。吸收合并结束后,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成为徽商银行股东。
  3.在吸收合并、联合重组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优先吸收6家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的投资者投资徽商银行,积极寻求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
  4.根据有关要求,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和合理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
  (二)改革管理体制
  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市城市商业银行改为徽商银行在所在市的分行;在原合肥市商业银行经营网点基础上设立徽商银行营业管理部;适时重组六安、淮南、铜陵、阜阳4家省辖市城市信用社,改造成徽商银行分支机构;逐步在另外7个省辖市设立分行,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支行。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徽商银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徽商银行的日常决策机构,由9—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独立董事2—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为徽商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徽商银行高级管理层设行长1名、副行长若干名。董事长与行长分设。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及外部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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