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产煤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在当地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特别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传达宣传到所有产煤县、乡镇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四)省属煤矿企业要把《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深入到厂区、车间、班组和每位职工,可采取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有效形式,使《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五)各产煤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特别规定》精神宣传贯彻到所在地的所有煤矿,使煤矿职工人人皆知。
三、精心组织培训,大力提高各有关领导、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分批组织对各产煤市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从事煤矿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宣讲。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省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省属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所有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各有关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小煤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使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熟练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使煤矿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进一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排除隐患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素质。
四、强化源头管理,真正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国务院和我省有关部门近期将制定《特别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特别规定》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明确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开的,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