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确保《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煤矿和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
制发《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为整治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浓厚氛围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相关政策。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配发评论以及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等,大力宣传《特别规定》,推动群众性学习热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