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我省配套政策,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投资等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予以支持。省农业、建设、国土、水利、科技、中小企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口扶持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建设。
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奖金。发挥财税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银行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产品的认证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予以税费减免。
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及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监测。对通过审核的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从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予以补助。
综合运用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环保产品、生态农业产品等认证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降低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及推广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门槛或允许分时段注入资本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手续及矿产资源开采证。建设部门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型农业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将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适时出台循环经济技术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