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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5.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坚决遏制新的恶意逃废债务的发生,确保逃废债行为和金额逐年下降。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偿付率。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犯罪,防范各类隐性金融风险。
  三、坚持综合治理,着力防范区域金融风险
  6.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和运营体系;整合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审监督;切实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以防控案件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7.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各级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监测变量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动态及风险状况。省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有关业务监督,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8.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促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联系和沟通,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形成制度和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金融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四、大力培育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9.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业,引导省外资本进入我省担保市场。由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考核办法,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各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各级政府投资或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制定服务中小企业计划,坚持市场化运作,完成相应担保任务。
  10.构建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等级评价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兴办服务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个人兴办或领办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免有关收费。
  11.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各有关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推动中介机构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掌握企业相关情况,适时提供专业服务。中介机构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减少收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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