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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意见

  (五)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投资主体,并与中标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明确项目主管单位、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与投资主体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和详细规范的合同,合同除规范文本的条款外,还要明确资金到位的批次、时间,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人员、设备投入量以及违约处理方法等。
  协议或合同文本须报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落实项目主管单位的责任
  (一)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主管单位对投资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招标选择投资主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投资主体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管负全部责任。项目投资主体选择或对投资主体履约监督管理出现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要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在投资主体确定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就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对投资主体及项目法人的履约监管措施、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外部建设环境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承诺。
  (二)严格监督项目投资主体履约行为。对项目资金到位与支付、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背合同的,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更换项目投资主体的处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是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监督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单位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政府投资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营私舞弊、明招暗定和非法干预投资主体选择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主管单位和投资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法人资金到位、施工组织、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责令主管单位更换投资主体。
  对项目法人缺乏融资能力,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也可视情节对投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列入“黑名单”。
  (四)省重点项目选择投资主体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在选择投资主体过程中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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