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意见
(豫政办[2005]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广泛吸纳国内外各类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现就规范省重点项目选择投资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主体选择市场
放开省重点项目投资市场,凡是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有特殊情况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格项目投资主体的招标选择
(一)省重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投资主体招标选择工作。省重点项目主管单位按隶属关系确定,省重点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项目主管单位,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是省直属项目主管单位。
(二)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未明确事项须报请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三)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主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制定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和条件,不得在项目建设范围以外要求其援建、捐赠、投资或提出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中标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参与投标。
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投标人进行区域限制或所有制限制。投资主体的选择要打破地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招标,也可以面向国外公开选择。鼓励各类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投资省重点项目建设。
(四)要加强投资主体资格预审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金融、财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组成预审小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和有关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产状况、资信能力、纳税情况、项目管理能力等,全面了解投标人的发展变化、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银行信誉和行业信誉等信息,决不允许资金实力不够、融资能力差、缺乏建设管理能力、存在经营风险或财务危机的投标人、虚假联合投标人成为投资主体。
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项目主管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全体签名的审查结果报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