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把营林综合措施作为科学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本之举措,规范林业生产管理。在营造林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注意调整和改造林分结构,积极营造混交林,坚持适地适树,选择良种壮苗,大力推广乡土树种和抗病虫品种,严禁带疫苗木造林。要加强林分抚育管理,改善森林生境,增强林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营造林施工设计要经同级森防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
(六)依法防治,保护国家生态安全。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等法规、规章为依据,加快完善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检疫检查和防治工作监督,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防灾成效
(一)加强森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省森防整体实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防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要根据森防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的投入,分期、分批抓好国家级和省级标准站、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无检疫对象苗圃、机械化防治专业队等建设,积极抓好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物资储备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检疫等预防手段的科技含量,提高预防和除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综合能力,为森防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水平。要针对威胁我省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测报、检疫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生产、科研和大专院校专家开展联合攻关,开发高新和实用的防治技术。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行无公害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工程治理项目要全面推广应用生物、仿生和植物药剂,加强有害生物天敌的繁育利用,普及推广信息素、灯光诱杀等物理防治技术。对局部化学防治,应选择高效、低残留的化学药剂,科学施药,避免环境污染。
(三)按照“谁经营、谁防治、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入机制。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灾害和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对防治确实有困难的,或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和补助。中央和省级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重点用于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防治补助。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需要。
(四)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预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