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
为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建设用地管理,提高高校用地的集约化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对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1、高校建设必须符合厦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高校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
3、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有权部门批准。
4、除列入211工程的高校外,其他高校的后勤建设用地应剥离出来,后勤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统筹考虑,推向市场,实行市场运作。
5、高教区建设应遵循集约用地原则,景观、绿化、水面建设应统筹考虑。高教区内的学校公共设施(包括大型体育馆、运动场、公共图书馆等)应实行资源共享。
二、高校建设标准
1、高校建设容积率:高校建设容积率必须达到0.65以上。
2、高校建设标准:(见附表1)
3、高校用地标准:(见附表2)
三、加强高校用地管理
1、高校申请用地涉及农转用应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2、高校在用地申请时应提交规划总平方案、建设计划(如需分期建设,应明确各期建设内容、用地规划指标、动工期限、建成期限、办学期限)等书面承诺。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高校建设计划和规划总平方案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能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未能按时建成办学的,将追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