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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批转市综治办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沿线两侧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铁路沿线两侧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电力公司负责。
  (九)铁路沿线两侧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十)铁路沿线两侧经批准自建的设施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一)各管理职能部门在行使各项管理职能时,如果与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冲突,应与资产所有者进行协商。
  第六条 管理标准:
  (一)园林绿化标准:按照设计要求和植物生态特征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树木无枯枝,修剪及时,符合自然树形或讲求艺术性;水肥管理规范,达到土壤理化标准;园林小品和构筑设施完好,整洁无损;绿地无垃圾,无死树和缺株,无裸露黄土;杂草得到有效控制。
  (二)交通管理标准:铁路沿线两侧道路禁止各类车辆违法停放。由市公安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施交通管理。
  (三)铁路沿线两侧各类建筑外檐每3至5年粉刷一次。
  (四)铁路沿线两侧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要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五)外环线以内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保持经常化,环卫设施齐全。
  (六)铁路沿线两侧防护栏要整齐划一、完好无损。
  第七条 在铁路沿线两侧整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乱倒,堆物堆料,乱倒乱堆渣土、垃圾污物,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等;
  (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设障等;
  (四)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架设各种管线;
  (五)损坏和擅自拆动铁路沿线各类公共设施;
  (六)建筑物擅自开设门脸;
  (七)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
  (八)进入外环线内的列车使用直排式厕所和倾倒垃圾;
  (九)进入外环线内的列车鸣笛。
  第八条 管理维护要求: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对其所属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铁路沿线各种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损坏和有碍市容观瞻。
  (三)各管理责任单位养护维修作业要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其他设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其所属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他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铁路两侧32米内既有高压线下,不得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为3米的树木,如有超过规定距离的树木,供电部门有权无偿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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